本报讯 (记者聂国春)为增进团体保险业务的持续身体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不道德,中国保监会近日就《关于增进团体保险身体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报》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根据该印发稿,团体保险应该用于经审核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注释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展开更改的,应该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后和管理。
此外,保险公司以批单、注释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多达1年的团体保险展开更改并且转变其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定价方法的,不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拒绝展开审核或备案。印发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向被保险人发给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未拒绝获取纸质保险凭证时可以获取电子保险凭证,并且不应向被保险人获取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找渠道。保险凭证应该写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拥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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